我省階段性減免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 |
發布日期: 2020-03-08 瀏覽次數: 1442 新聞編輯: 華寶集團 |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我省出臺《福建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 《實施辦法》指出,自2020年2月起,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2月至4月,減半征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 減免政策執行期為三項社會保險費所屬期。對中小微企業已正常繳納2020年2月三項社會保險費的,按程序批量發起退費;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尊重其意愿和選擇,可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也可退回。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后的社會保險費,均不屬于此次減免政策范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實施辦法》要求,各地要督促企業及時辦理參保手續,按規定如實進行社會保險費申報,以便于準確核定減免金額。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在階段性減免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工作中,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在征收環節,稅務部門按減免規定核定企業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數額,企業申報的三項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費率不做調減。 《實施辦法》指出,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同時,要切實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并根據減免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收入預算。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后,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全省歷年結余基金彌補。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后,各地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基金當期收支缺口,由本地工傷保險、失業保險歷年結余基金彌補。 |